A、消防和安监部门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交通和消防部门
D、安监和交通部门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委会
A.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A.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B.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C.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D.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E.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A.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B.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C.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D.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A.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B.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C.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D.经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经营、报告的
A.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B.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C.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索取、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D.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