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1日,刘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8月27日,乡政府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齐全,告知不予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乡政府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刘某补正
B.乡政府告知刘某补正的,可以分几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C.乡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是违法的
D.乡政府依法已经受理了刘某的申请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乡政府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刘某补正
B.乡政府告知刘某补正的,可以分几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C.乡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是违法的
D.乡政府依法已经受理了刘某的申请
A.某公安局对王某拘留18天
B.某工商局非法吊销刘某的营业执照
C.某乡政府向其所属区人民摊派集资
D.某省《整顿市容条例》致张某房屋被拆除
A、 应指定负责人
B、 两人共同负责
C、 项目负责人负责
A.中国法
B.英国法
C.加拿大法
D.中国法或加拿大法
请指出该案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请问:(1)该五金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会如何裁决?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1)2014年9月,王某买入公同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A.李某在2009年8月1日前不行使抵押权,其抵押权不再受法院保护
B.李某不享有抵押权,因为刘某与李某之间没有抵押合同关系
C.吴某可以以租赁关系对抗李某的抵押权
D.王某代为清偿债务后,可取得该店面的所有权
A.因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
B.虽与许可有关,但既不是“拒绝颁发许可证”,也不是“不予答复”,因此不具可诉性
C.因为结婚证书并不属于“许可证、执照”的范围,因此该行为不具可诉性
D.属于“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A.外资企业向其支付的月薪3万元人民币
B.其本国出版社向其支付的稿酬1000美元
C.从国外取得的房租收入800美元
D.从我国某高校取得授课报酬3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