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劳动者于3月1日提出离职申请。申请于3月10日离职,用人单位批复“鉴于劳动者于3月1日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同意双方于3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请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员工于3月15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请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为()
A.3月1日
B.3月10日
C.3月15日
3月10日
A.3月1日
B.3月10日
C.3月15日
3月10日
A.由某企业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申请、并于2015年9月28日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公开了一种具有长方孔的储物盒,长方孔用于排出积水
B.于2014年3月公开的某美国专利文件,其公开了一种底部具有椭圆形开孔的齿轮箱,椭圆形开孔用于通风散热
C.于1994年5月出版的某塑料行业期刊,其中一篇文章介绍了一种注塑成型设备,并公开了使用该设备制造底部具有排水槽的肥皂盒的工艺过程
D.于2013年8月公开了中国专利文件,其公开了一种与洗手池固定在一起的陶瓷肥皂盒,该肥皂盒底部具有镂空的排水孔
A.周某于2017年3月4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B.王某于2016年1月9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C.郑某于2018年10月16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D.赵某于2017年11月25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A.乙于2016年5月1日未经申请人甲的同意泄露其专利申请的内容,申请人甲于2016年7月28日得知此事,其应当在2016年10月28日之前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
B.甲于2016年1月1日在第X届全国电子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该智能手表的技术方案,并于2016年2月1日在广交会上公开展出了其智能手表,则该申请仍可以享有宽限期
C.甲于2016年2月1日在第X届全国电子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该智能手表的技术方案,乙独立做出了同样的智能手表,并在2016年3月1日提出了专利申请,但由于甲提出宽限期声明,甲仍可以取得专利权
D.甲于2016年2月1日在第X届全国电子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该智能手表的技术方案,乙独立做出了同样的智能手表,并在2016年3月1日提出专利申请,但2016年2月1日智能手表技术方案的公开破坏了乙的申请的新颖性,乙的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A.2006年6月1日
B.2006年12月31日
C.近3年3月1日
D.近3年2月28日
2.假设2006年8月12日,王某申请了保单贷款,贷款本息在2006年12月18日将超过保单现金价值。则该合同对王某的保险保障将止于()。
A.2006年6月1日
B.2006年12月18日
C.近3年3月1日
D.近3年2月1日
3.假设王某后来在股市中赚了不少钱,并想恢复合同效力。他应该在下列哪个时间段内申请复效?()
A.近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B.近3年3月2日至2009年3月1日
C.近3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
D.2006年12月31日至近3年6月1日
4.对王某申请合同复效的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只要王某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公司就应无条件接受
B.王某补交效力中止期间的保费即可
C.王某应对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情况做如实告知
D.在王某申请复效前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A.如果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则专利权的期限自2014年2月14日起计算
B.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增加一项新的优先权,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4月11日
C.对于一项因在国际阶段未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进入声明中仍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而被视为未要求的优先权,申请人可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请求恢复该项优先权
D.如果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一件中国国家申请,应当看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
A.2020年2月6日
B.2021年4月1日
C.2021年2月6日
D.2021年1月1日
A.甲公司的申请不具有新颖性;
B.专利复审委应当不予受理甲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
C.在诉讼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知识产权评价报告;
D.2010年1月1日后,甲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该产品,不构成对乙公司的侵权。
A.师资转正之日起在湖南研究院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调转到其他研究院
B.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试用期内需提前一个星期向直属领导递交离职申请
C.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正式员工需提前两个星期向直属领导递交离职申请
D.王美丽老师,3月16日入职并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则公司为她购买3月的社保
A.该公司自放弃出口退(免)税政策之月起未满36个月,不能恢复
B.该公司可以自2020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C.该公司可以自2020年3月25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D.该公司可以自2020年3月20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问:研究所的要求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