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夫妻,1998年5月儿子丙出生。2017年10月甲与侄子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丁担任甲的监护人。一年后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好友戊表示愿意担任甲的监护人,并得到甲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此时甲的监护人是()。
A.乙
B.内
C.丁
D.戊
A.乙
B.内
C.丁
D.戊
A.乙
B.丁
C.戊
D.庚
A.甲在2011年年初因犯盗窃罪被羁押,现依法对其盗窃罪判处2年有期缓刑3年,判决同时还可以对其适用三项禁止令
B.乙(1990年5月出生),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6月刑满释放。2011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现依法对其故意伤害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则此案中被告人乙依法应成立累犯
C.丙(1993年6月5日出生),因参与抢劫团伙被依法羁押。2011年3月一审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丙随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合议庭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证据确实法律适用正确,于2011年5月裁定维持驳回上诉
D.丁于1998年因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6月其又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丁应成立特别累犯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敲诈勒索罪。甲构成累犯
B.乙(17岁)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乙构成累犯
C.丙因为境外窃取国家情报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200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0日因犯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1年管制。丙构成累犯
D.丁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月14日止。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构成累犯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A.甲(警察)因私怨与刘某发生口角,用手铐将刘某铐在警车内
B.乙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债务人涂某的妻子
C.丙为了索要劳务报酬,偷走龙某出生不久的儿子
D.丁为了追索高利贷,扣留债务人钱某
A.甲(警察)因私怨与刘某发生口角,用手铐将刘某铐在警车内
B.乙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债务人涂某的妻子
C.丙为了索要劳务报酬,偷走龙某出生不久的儿子
D.丁为了追索高利贷,扣留债务人钱某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