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孔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6月离婚。2018年2月,王某持 赵某于2016年5月20日单方出具的借条将赵某及孔某诉至法院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 本金20万元及利息。孔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赵某独自承担还款责任②赵某与孔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③孔某对该借款是赵某个人债务负有举证责任④王某对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负有举证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①④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①④
A.小李2017年9月通过公务员考试新录用为省司法厅公务员,因工作表现突出,2017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B.某市科技局科员赵某,对单位的开除决定不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市科技局应当保留赵某的工作
C.某县统计局科员周某因2014年和2016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
D.某省原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副处长吴某于2016年10月退休,2019年1月起在某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担任讲师
A.赵某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B.赵某在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C.由于超出了6个月的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受理赵某的分案申请
D.由于超出了12个月的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受理赵某的分案申请
A.钱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B.钱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钱某与李某之间关于赵乙的收养无效
D.赵某的父亲应返还因继承而取得的房屋一间
A.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B.刘大、刘二可以共同继承刘某、赵某的土地
C.土地已经被刘二实际占有,故应归刘二单独继承
D.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属于家庭共有,而非属于个人,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A.赵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从确认
B.赵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赵某开始工作之日起已建立
C.赵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但无权享受工伤待遇
D.公司应当自2008年4月2日起向赵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A.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实施鉴定
B.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C.赵某对鉴定结论不服,应在收到鉴定结论30日内再次提出鉴定申请
D.赵某对鉴定结论不服,应于30日内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李某被宣告无罪的判决不应当公开宣判
B.本案对李某“故意杀人罪”的判决违反了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
C.如果李某对国家赔偿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