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公司利用资金优势。在 3 个交易日内连续对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买卖,使该股票从每股 10 元上升至 13 元,然后在此价位大量卖出获利。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证券公司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法,因该行为不违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B.合法,因该行为不违反交易自由、风险自担的原则
C.不合法,因该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D.不合法,因该行为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C、不合法,因该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解析:本题考核操纵市场行为。根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包括: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④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⑤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⑥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⑦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⑧ 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