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胡某,女,33岁,无业。2013年5月6日,胡某无意中在某证券公司门前捡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名字为吴
胡某,女,33岁,无业。
2013年5月6日,胡某无意中在某证券公司门前捡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名字为吴女士的身份证。胡某便用自己的照片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然后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6月26日,胡某持该卡在某商场刷卡购买了约16000余元的物品。
经查,胡某2006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8年7月刑满释放。
【问题】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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