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东人数50人以下
D.合作制
[案例1]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
A.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劳务出资
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C.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B.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C.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D.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末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于2006年2月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三用货币出资,李四用一辆汽车出资,王五用房屋所有权出资。甲公司组织机构中,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五任监事。经甲公司股东会同意,张三将该公司一辆汽车出售给自己。另外,张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多次将甲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炒股而赚了10万元。王五发现张三的上述行为后多次提醒张三,张三置之不理,王五无奈,欲将其在甲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周某。王五将拟转让股权的情况书面通知张三和李四,李四表示同意,张三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过了45天也没有答复。当王五要与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张三主张其也要购买该股权,但出价比周某低。此时,李四因个人与银行的债务纠纷,法院判决执行其在甲公司中的股权。
分析该案例,回答 59~62 题;
第 59 题 关于这家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但无需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B.郑某可将出资抽回,退出公司,但应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C.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D.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A.郑某可将出资抽回,退出公司,但应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B.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但无须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C.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D.郑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东李×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级大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分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公司所有债务。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
问题: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
A.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须以公司决议为前提
B.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只能依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
C.股东可以将其优先认缴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D.股东可以放弃优先认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