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0日,丛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十天后其儿子成成在使用时吹风机漏电,成成不不慎被电流击伤。虽然救治及时但仍造成右手手指3级伤残。
2018年2月20日,丛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十天后其儿子成成在使用时吹风机漏电,成成不慎被电流击伤。虽然救治及时但仍造成右手手指3级伤残。2019年3月20日,丛女士以其子成成的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商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商场答辩称,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伤害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该电吹风机是由强大电器厂生产的,自己作为产品销售者并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问:
(1)被告的第一条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被告的第二条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原告依法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的范围是什么?
(4)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被告能否向生产者强大电器厂要求追偿?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