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门责令改正,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
B.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C.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D.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E.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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