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贾与小椅兄妹二人,2017年共同继承其父母名下一套于2000年购买的普通住宅。小贾单身,名下无房产,小椅已婚,其配偶名下有一套婚前房产,在办理完继承过户手续后,二人将该房屋出售,计税价格286万元,则下列税费说法正确的是()
A.可免征增值税
B.小贾名下无个人所得税
C.小椅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计税金额2%的50%
D.应二人共同缴纳个人所得税
ABC
A.可免征增值税
B.小贾名下无个人所得税
C.小椅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计税金额2%的50%
D.应二人共同缴纳个人所得税
ABC
A.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及附加
B.应由宋雾缴纳个人所得税15.74万元
C.应由宋雾缴纳个人所得税7.87万元
D.应二人共同缴纳个人所得税15.74万元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
B.本案诉讼终结
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
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①王某去世,房子作为遗产,由王老太、王妻、王小某、王姐继承。
②王某去世,房子作为遗产,由王老太、王妻、王小某继承,王姐不继承。
③王老太去世,其继承的部分房产作为遗产,由王妻、王小某、王姐继承。
④王老太去世,其继承的部分房产作为遗产,由王妻、王姐继承,王小某不继承。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离婚时双方先协议处理
B.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归小王,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小王个人债务
C.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小王对小丽进行补偿
D.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小性个人所有,共同还贷部分无需补偿给小丽
A.前夫某甲
B.某乙父母和其兄弟姐妹
C.某乙男朋友
D.某甲父母及兄弟姐妹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A.应作为遗产由张子、张妻、张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张妻一人独自继承
C.应由张妻、张子二人取得保险金
D.保险金应归长妻一人
张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王某。另外,其有一儿子4周岁、其母57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张某因外出交通事故死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办理()。
A.应作为遗产由张子、张妻、张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张妻一人独自继承
C.应由张妻、张子二人取得保险金
D.保险金应归张妻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