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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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王某于2008年4月2日与某制造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每月2000元,有关责任的约定是,若乙方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4月21日,在一次完成检修任务时。由于王某擅自离开岗位给某厂造成1万元的经济损失。厂方以王“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决定由王承担赔偿责任,并于2008年5月至8月每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除600元,用于赔付损失。王某认为某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对此处罚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试分析:(1)某制造厂是否可以扣除王某的工资?(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根据?(3)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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