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邹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邹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邹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邹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邹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解析:A正确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B错误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C错误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D错误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