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A.甲
B.乙
C.丙
D.丁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上市公司乙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C.国有独资公司甲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D.三方可以直接将前三年的企业利润全部分配给自然人丙
E.在不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自然人丙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A.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不承担责任
C.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不承担责任
甲国有企业、乙个人独资企业、丙有限责任公司、退休人员丁欲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以下是部分设想:(1)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形式;(2)甲用房产作价出资,乙用货币出资,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出资;(3)由丁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干预事务执行,对合伙企业的亏损也不承担责任。
请问:以上设想是否合法?
A.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A.丙对于甲向丁转让的财产份额无优先购买权
B.甲向乙转让部分财产份额需要经过丙同意
C.甲向丁转让财产份额需要经过乙、丙同意
D.丙对于甲向乙转让的财产份额有优先购买权
A.利润的30%按2:1的比例分配,其余部分平均分配
B.按2:1的比例分配
C.平均分配
D.按丙、丁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A.全部利润按2:1的比例分配
B.全部利润的30%按2:1的比例分配,其余部分平均分配
C.全部利润平均分配
D.全部利润按二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