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4 月30 日前转让A 项目部分房产,取得转让收入30000 万元;2016 年5 月1 日后转让A 项目部分房产,取得含税收入50000 万元。该项目已达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房地产公司对A 项目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确认收入()万元
A.80000
B.76190.48
C.77619.05
D.75045
C、77619.05
解析: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确认收入=30000+50000÷(1+5%)=77619.05(万元)